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榮民榮眷專屬服務
五指山軍人公墓國軍靈殿申請需知:
區別
類別
申請人入葬應具備之條件
申請人入葬應檢附之文件
退役
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者:
生前曾獲頒勳章。
服役滿十年以上或支領退休俸者。
死亡證明書正本乙份。
除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。
退伍令正本及影本乙份。
申請人(家屬或親友)及保證人(家屬或親友)之私章及身份證 (正影本各乙份),委託葬儀社辦理者,需檢附委託書,受委託 人需攜帶身分證。
勳章證書、退休俸支領憑證、服役滿十年有效證明(其中一項 可)正本及影本乙份。
軍人配偶
已安厝於忠靈殿人員之配偶。
合於安厝條件之國軍官兵其配偶,如先於官兵亡故,得先行申請安厝(但已安厝他處之配偶,需待官兵過世後始可同官兵一併遷入)。
附現役或退役符合安厝條件之證書文件正本及影本乙份。
死亡證明書正本乙份。
除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。
申請人(家屬或親友)及保證人(家屬或親友)之私章及身份證(正影本各乙份),委託葬儀社辦理者,需檢附委託書,受委託人需攜帶身分證。
火葬許可證正本乙份。
※備註
若故者為自裁、亡因不明、涉案經判刑確定或有其他玷辱軍人榮譽等情形者,不得申請安厝國軍忠靈殿。
申請安厝須於故者死亡之日起六十日內,檢具相關資料向國軍示範公墓管理處提出申請核定,逾期不予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