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榮民喪葬補助 / 喪葬津貼
一、殯葬服務
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於單身退除役官兵(簡稱單身榮民)死亡的情況,因在台無繼承人、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,依法由各地榮民服務處或榮民之家(或自費安養中心),對該單身榮民提供善後殯葬服務,及負有遺產管理權責,並訂有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業作業要點」乙種,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,辦理殯葬事業採購,由合約殯葬承商提供單身過世榮民完善之殯葬服務事宜,維護往生榮民之尊嚴。給予合理與適當的補助,詳細申請補助細節可看以下申請榮民喪葬補助費須知。
二、申請榮民喪葬補助費須知
| 項目 | 領就養金 | 領退休俸/終身奉 |
|---|---|---|
| 補助對象 |
公費安養榮民(含大陸探視過世之安養榮民)
|
支領軍方退休俸、生補費、贍養金之單身退除役官兵。
|
| 承辦單位 |
1.安養內住之榮民~各榮民之家。 2.安養外住之榮民~各縣市榮民服務處。 |
各縣市後備司令部轉陳各軍總部人事單位核發。 |
| 檢附申請資料 |
1.榮民除戶戶籍謄本 (3個月內記事欄記錄必須保留)。 2.申請人戶籍謄本、身分證、印章、金融機構存摺。 3.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。(各地榮民服務處可列印) |
1.申請書。 2.死亡證明書。 3.除戶戶籍本。 4.退伍令正本。 5.俸金支領憑證正本。 6.郵局存摺。 |
| 申請期限及資格 |
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 1.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。 2.家屬。 3.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。 4.治喪小組。 |
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,逾期不予受理。 |
| 備註 |
1.喪葬補助費新台幣$40,000元(若子女申請公保補助,此項不得請領)。 2.遺眷重點補助新台幣$30,000元(配偶需無勞保及具中華民國身份證)。 3.遺眷得支領俸金,無喪葬補助費。 |
1.領退休俸榮民死亡,其配偶可領「半俸」,但是必須子女放棄支領「餘額退伍金」。 2.軍官、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期間死亡,其配偶及依民法1138條規定之同一順序遺族, 均得申請一次撫慰金(國軍退撫新制實施前稱為「餘額退伍金」)。 遺族為父母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。 3.對於配偶改支半俸已修法為:必須年滿60歲且其婚姻關係存續15年以上未再婚者,始得支領半俸。 |
三、處理身後事,帶您看喪葬津貼及補助有哪些?
請領補助細節多,最新資訊可以詳細閱讀『我的E政府』官方網站內容,或可詢問承辦您的案件禮儀服務人員

